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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13]1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4
实施时间: 2013-3-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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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省厅决定对部分市(州)、县(市、区)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专业农场,下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重点检查2010—2012年度由省财政拨付,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遇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对象:主要检查对象为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机构),必要时将延伸检查资金申请、使用单位(个人),并实地核查部分支持项目。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2)《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0]320号);
  (3)《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 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检查内容
  1、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机构是否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有无滞留占用、违规出借和欠拨、少拨等问题;
  2、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是否将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及串项使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3、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有无以虚假资料申报或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问题;
  4、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对象是否符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业范围要求,有无超出规定范围拨付专项资金的问题;
  5、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是否按申报内容和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6、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失真的问题;
  7、有无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五、组织实施
  此项检查于2013年4月开始,11月结束,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在进行专项资金检查的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检查组还将对相关部门和单位2011—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组进驻某地后,当地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介绍相关情况,并对检查组在延伸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实地核查相关项目时予以必要的协助。
  六、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省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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