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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19
实施时间: 2013-3-1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9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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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就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在济南市内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文件及许可证书(原件);
  6、专(兼)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协议或者章程、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财务应用软件情况说明、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有变动,应报送相应的原件、复印件。
  三、备案要求
  1、严格按照备案材料统一标准格式,完整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信息。
  2、加强变更事项的备案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同时提交符合《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变更材料。
  3、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按时报至原审批机关。备案的同时,进行代理记账许可证换证工作。审批机关将按照规定对2012年6月以前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更换证书。
  4、继续做好会计咨询公司的清理备案。对不具备设立条件又不能正常运转的,抓紧按程序予以撤销;对能够正常运转,且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要按代理记账审批程序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对暂时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会计咨询机构,下达整改通知,60日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收回其会计咨询公司许可证书。
  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
  在市级审批机关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将备案资料报送至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一楼大厅会计服务窗口,咨询电话:66603835  87949172。县(市)区审批机关咨询电话请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www.jncz.gov.cn)查询。
  各代理记账机构可从审批机关领取或从济南市财政公众网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备案材料。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3年3月19日

相关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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