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3]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18
实施时间: 2013-3-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7号),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经市财政局汇总后报我厅。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进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系统登录后请先阅读“首次登录设置”中的详细说明,按要求进行系统设置,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有关表格。
  (二)表格所填数据以2012年12月31日为准。
  (三)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通知》附表3)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对应关系,若勾稽对应关系不能满足,则提交送审不能成功。具体勾稽对应关系展示如下:(等号左侧数据为《通知》附表1中各项,等号右侧数据为《通知》附表3中各项)
  1.审计业务收入=(一)财务报表审计+(二)内部控制审计+(三)验资+(七)其他鉴证业务
  2.税务业务收入=(五)涉税鉴证+(九)税务服务
  3.咨询业务收入=(十)咨询服务
  4.其他业务收入=(四)资产评估+(六)工程预决算审核+(八)会计服务+二、其他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二)其他)〕+(十一)其他
  此勾稽对应关系在系统中相关表格的“填表注意事项”中会给予提示。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3年4月20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同步进行书面报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地财政局报送书面报备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3份。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数据保持一致。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列为今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同时,我厅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报备工作。
  (一)县(市)财政局要认真核对《通知》附表1的相关内容,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书面材料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财政局按时、保质上报汇总材料,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书面材料汇总上报我厅;同时,要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3年5月20日前上报我厅。
  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
  3.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业务收入情况;
  4.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县(市)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此次报备工作,摸清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各地上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分析报告情况,将作为全省会计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咨询联系人:周程涛
  联系电话:0571-87057622;
  2.注册会计师转所咨询联系人:蓝红伟
  联系电话:0571-85179693;
  3.报备业务工作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0571-87819097 宁波0574-87188021
  温州0577-88523597 嘉兴0573-82031243
  湖州0572-2052367 绍兴0575-88126802
  金华0579-82468733 衢州0570-3055217
  舟山0580-2282601 台州0576-88207527
  丽水0578-2669237 省财政厅0571-87058442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 鄂财会发[2012] 2012/3/28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 渝财会[2015]2号 2015/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22 桂财会[223]5号 2023/3/1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 2022/3/2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009/3/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浙财会[2012]9号 2012/3/23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3]5号 2023/3/7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鄂财函[2021]37 2021/3/24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 渝财会[2023]6号 2023/3/14
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 财驻粤监[2012] 20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