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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统一全市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教[2013]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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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城乡教育统筹,促进岛内外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幼儿园办学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
  统一全市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为500元/年.生:集美区继续保持500元/年.生,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分别从450元/年.生提高到500元/年.生,同安区从430元/年.生提高到500元/年.生,翔安区从300元/年.生提高到500元/年.生。
  二、提高定额标准新增经费资金来源
  对有关区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13年起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
  (一)对于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25%;
  (二)对于同安区、翔安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50%。
  三、严格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包括:
  (一)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以及幼儿园组织有关文体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水电、交通差旅、邮电、图书资料购置等支出;
  (三)幼儿园建筑物及教具玩具的日常维护等费用;
  (四)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幼儿园奖励性绩效工资、福利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基本建设、债务等方面支出不得列入公用经费开支。
  四、加强对幼儿园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各区在按规定标准安排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的基础上,要根据幼儿园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逐步提高幼儿园的经费保障水平。
  (二)各公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项目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计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将单位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园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接受幼儿园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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