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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上报及办理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201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2-3
实施时间: 2013-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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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为了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的办理工作,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厦财预[2012]62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12]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的填报
  (一)填报范围
  纳入我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及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动表》)。《税负变动表》是办理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未按月、如实填报的纳税人,不得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二)填报时间
  《税负变动表》的填报时间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致。纳税人应自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起,在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填报。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应登录市国税局的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税负变动表》。未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可到国税办税大厅自助区在线填报。
  (四)填报要求
  1.《税负变动表》由国税及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纳税人应按月、按时填报《税负变动表》,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必要时,财税部门将联合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2.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后向国税部门申请修改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在国税部门受理后,在当月月底前重新填报《税负变动表》。
  二、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范围
  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按规定逐月填报《税负变动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纳税人,可依据厦财税〔2012〕19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每年1月至11月,试点纳税人在缴交增值税后,如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超过3万元的,可申请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其中,首次申请扶持的,从试点之日算起累计升高的税负应超过3万元,第二次及以后提出申请的,从上一次申请扶持的次月算起累计升高的税负应超过3万元。
  每年12月份,试点纳税人在缴交增值税后,如自试点之日算起累计税负出现升高的,不论是否超过3万元,均可申请年度终了结算扶持资金。
  (二)申请时间
  1.申请年中预拨扶持资金
  纳税人应在1-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后至次月10日前提出申请。在每月受理时间截止后提出申请的,顺延到下一个受理期办理。
  2.申请年度终了结算扶持资金
  纳税人在每年12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后,原则上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提出结算扶持资金申请。在受理时间截止后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年中预拨资金的受理期间内申请,但应就年终结算与下一年度的年中预拨资金分别办理申请手续。
  所属期为2012年11月的税款可连同2012年12月的税款申请年中预拨扶持资金,但不单独办理2012年度结算,而并入2013年度进行结算。
  (三)申请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最近一期的《税负变动表》;
  (3)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期的税费缴纳凭证(如电子缴税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应包括改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前次申请已提供的凭证可不必重复提供);
  (5)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审核的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2.申请年度终了结算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所属期为上年度11月份的《税负变动表》;
  (3)所属期为上年度1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期的税费缴纳凭证;
  (5)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审核的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3.材料要求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书面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申请材料应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公章。纳税人未按要求逐月在线填报《税负变动表》及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将不得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三、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和拨付
  (一)申请受理
  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相应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增值税收款国库为市金库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增值税收款国库为各区金库的,由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受理。
  (二)审核和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税负变动表》以及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财政部门应与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如出现填报数据异常或纳税人未能按要求配合核实情况的,财政部门暂缓办理扶持事项,待情况核实清楚后,再予以办理。
  对于材料报送齐全且审核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由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通知纳税人办理拨款手续。扶持资金原则上应拨付至纳税人纳税扣款账户。申请年中预拨的,原则上在受理截止的当月底前拨付;申请办理年终结算的,原则上在受理的次月底前拨付。
  四、工作要求
  1.财政部门可会同税务部门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纳税人进行抽查,核实纳税人的税负变动情况,并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
  2.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扶持资金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财税部门将及时对纳税人予以纠正。存在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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