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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6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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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6日
  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税收申报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行为所涉税费包括营业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
  中心产部门的资料。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第四条 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先税后证”的相关规定,市区发生存量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完成交易确认、领取产权证书之前,携带相关资料,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向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照审核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费。
  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应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第五条 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但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应补齐的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三章 计税价格核定
  第六条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即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以统一的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工作流程,进行房产数据采集和价格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导入系统,生成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直属分局以系统提供的房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判断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依据,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实施:
  (一)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不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时,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三)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合法、有效资料的,经审核确认后可进行价格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第八条 上述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能提供司法裁定价格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能提供拍卖实际成交价格证明的;
  (三)房屋因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等导致低价出售,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四)房屋客观上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五)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间交易价格合理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尚未纳入系统管理范围的存量房(如特殊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交易,直属分局根据个案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条 计税价格确定后,存量房交易双方各自应当缴纳税费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实行各税同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金华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处理。
  第四章 计税价格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采用设立动态观测点的方法,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个存量房动态观测点,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估提供观测点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观测点存量房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结合日常征税过程掌握的情况,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区存量房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以保障系统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计税价格调整: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
  (二)部分片区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
  (三)市政府对基准地价实施更新调整,并且变动较大的;
  (四)对于核定的计税价格争议较多的片区经审核确需调整的;
  (五)其他影响房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第十五条 计税价格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和分片区调整两种。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时,实行整体调整;当片区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时,对该片区实行调整。
  第十六条 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于整体调整按一般程序进行,片区调整按简易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需经市区房产评税工作专家顾问小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价格认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简易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由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局)负责实施,调整方案报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以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严格设定岗位权限,规范数据访问验证、权限管理、定期备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数据查询和操作,非授权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查询计税价格。对依法取得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及数据保密,不得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严格禁止数据外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计税价格区间范围,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办事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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