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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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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相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解除电煤价格临时干预
  自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省内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取消对省内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二、进一步做好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特别是电煤价格监测,继续对省内主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建立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具体电煤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另文下达)。若省内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各有关电煤生产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切实加强电煤市场监管
  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对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地方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正常的经营活动。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自律,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煤炭价格;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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