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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综[2013]6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5
实施时间: 2013-3-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5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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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各有关单位2012年度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申领《嘉兴市财政票据购领卡》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2012年购领和以前年度结转至2012年使用的所有财政票据,必要时追溯以往年度。
  二、年检内容
  (一)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审核、缴销、销毁等管理制度。
  (二)财政票据保管情况。包括是否专人专库保管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购领卡》,有无遗失情况。
  (三)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用途开具,填开内容要素是否规范、真实、完整。
  (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用送检和上门复检相结合的方法。
  送检一律采用网络申报的方式,送检材料(按附件1-4要求)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开通金财工程专线的年检单位登录嘉兴市财政局地税局综合业务平台(内网登录网址http://10.22.109.200),在非税收缴系统下财政票据年检模块中填报后,以网络申报方式送检(具体操作步骤及填报说明详见综合业务平台首页通告);未开通金财工程专线的年检单位持电子送检材料既可在主管部门网络开通点自行申报,也可到嘉兴市财政局附属办公楼一楼财政票据年检办公室(嘉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网上申报点登录申报。
  上门复检视送检情况,按执收单位、收费项目、票据种类的检查要求,选取部分年检单位开展复检。具体单位、时间将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并提前下发《年检通知》。
  四、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2013年3月25日—6月30日。其中:
  年检单位自查及送检时间: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30日。
  年检上门复检时间:2013年4月1日—2013年6月30日。
  五、年检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协助、督促系统内各年检单位认真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二)各年检单位应重视年检工作,认真组织年检。
  1、开展自查自审。年检单位应对2012年度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自查自审。
  2、清理财政票据。已使用财政票据分票种、按票据号码(升序)整理成册,未使用的票据(截至送检日未结报的财政票据)分票种登记财政票据清查表,并单独整理。
  3、填报相关表格。年检单位应认真填报《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申请表》、《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自查表》、《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清查表》及《2012年度非税收入收缴清查表》(详见附件1-4),确保填报资料的真实、完整。
  4、规定时限送检。年检单位务必按规定的送检时限申报,申报表及电子送检材料按附件1-4要求报送。
  5、配合上门复检。整理准备2012年度执(代)收政府非税收入及已使用财政票据对应的凭证、账册、账表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上门复检。
  六、其他事项
  1、对下属单位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率低于90%的主管部门视同年检不合格,首先实施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单位,暂停其财政票据购领,视整改情况再行恢复其票据购领;对连续二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单位,注销其购领资格;对年检中发现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财政票据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情况及处理结果将通报各主管部门,年检的结果也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3、年检通知文件(含附件1-4)可从嘉兴市财政局地税局综合业务平台首页(内网登录网址http://10.22.109.200)或嘉兴市财政地税网(外网登录网址http://www.jxcs.gov.cn)通知公告栏中查阅下载。
  4、年检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嘉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咨询电话:0573-82070457、82069452、82032360。
  附件:1.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申请表
  2.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自查表
  3.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清查表
  4.2012年度非税收入收缴清查表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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