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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通知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3]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2-26
实施时间: 2013-2-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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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对象是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其中50头规模以上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50头规模(含)以下的生猪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收集处理
  本市(除崇明县)病死猪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至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病死猪过程中,要现场清点病死猪数量,及时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生猪养殖场(户)、收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崇明县生猪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要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由生猪养殖场(户)、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
  四、数据确认
  (一)数据统计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统计汇总,登记造册,形成《区县级50头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和《区县级50头规模(含)以下养殖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每月3日前将统计表盖章后,报送区县农委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区县农委审核无误后,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半年度统计表上报至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二)数据核实
  1.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在接收病死猪时,要仔细核实病死猪的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将每月处理数量及时反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农委。
  2.各区县农委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汇总表和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反馈的数据进行审核,对上报数据不合理的场(户)进行复查。
  (三)确认上报
  市农委对各区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省级50头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4)和《省级50头规模(含)以下养殖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5),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将半年统计表(附表4)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五、发放方式
  为了便于部门预算资金的安排,本市当年发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原则上在次年予以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病死猪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生猪养殖场(户)。
  六、管理要求
  (一)生猪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相关补助信息应在所在村的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同时纳入本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各区县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相关部门和申请补助资金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记录和档案资料。
  (三)本市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市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工作,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表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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