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3]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5
实施时间: 2013-4-15
失效时间: 2014-4-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县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13年4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6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500—12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1500—10000元;
  5.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收费1200—10000元;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四)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 桂国税发[2000] 2000/4/15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胶州湾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 青价费[2011]29 2011/6/23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2011] 2011/5/1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津价费[2000]37 0001/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 津发改价费[201 2017/2/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希望大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 大发改收费字[2 2009/8/25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云发改收费[200 2004/6/7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苏州地税函[201 2011/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 粤价函[2009]14 2009/2/24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晋价服字[2012] 20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