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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13]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4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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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退职生活费;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职科技人员、高龄群体及企业军转干部,参照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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