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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办发[2013]3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2-4
实施时间: 2013-2-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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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秩序,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派遣用工的单位(包括区外在我区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办公条件等;
  2.劳务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数和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
  3.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等制度及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足2年,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
  5.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动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使用不具备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派遣用工行为;
  7.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规模情况,执行工作时间等国家劳动标准情况,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落实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以及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
  9.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派遣岗位、派遣岗位性质、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是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会权利,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派遣劳动者等;
  10.用人单位使用异地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二、组织领导
  专项检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共同负责,各盟市、旗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周密部署,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的调度和督查,全面指导、推动、监督检查全过程,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
  (二)劳务派遣专项检查要与劳动用工备案和薪酬填报专项检查同步进行,同时要结合《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1号)要求,分阶段安排检查时间,做到有步骤、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并按厅劳动关系处已发各盟市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机构基本信息,特别是未注册登记的但从事劳务派遣行为的要重点检查,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区外劳务派遣机构在我区的运营等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专人跟踪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切实加大对劳务派遣领域的整治力度。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盟市要求所辖区域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当地人社部门要全面掌握自查整改情况。请各盟市于3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报厅劳动关系处。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报表汇总,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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