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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薪酬填报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办发[2013]3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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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民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企业薪酬填报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力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夯实劳动关系工作基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
  (二)检查内容
  各用人单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及原因、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年度薪酬信息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检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共同负责,各盟市、旗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是布置和宣传阶段(3月1日至4月20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机构共同负责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做到工作有安排,实施有步骤、有重点地分阶段进行(3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以盟市、旗县为单位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落实到整体劳动保障业务中,熟练操作规程,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及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按照分片包干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采用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作用和内容,并指导用人单位自觉填报,扎扎实实做好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基础工作。
  二是督促检查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 各地依据民政、工商、质监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对已备案的用人单位查漏补遗,凡是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及时督促改正,特别是规模以上用人单位、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及工业园区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备案。采取边检查、边发现、边整改的原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时提出整改方案,要求限期改正;对没有进行网上备案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督促,尤其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社区平台的小微企业以及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仍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用人单位将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予以查处。在专项检查中各级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信息保密规定,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进程工作。
  请各盟市于7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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