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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4年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13]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31
实施时间: 2013-1-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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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现就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2014年度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及标准1、省直单位(含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单位)所需下列商品:办公设备等品目金额50万元以内;汽车同品牌、同型号4台以下(含4台)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市州县可参照执行,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品目:
  品目一:笔记本电脑品目二:台式电脑品目三:多功能一体机品目四:激光打印机品目五:传真机品目六:速印机品目七:数码复印机品目八:数码摄像机品目九:数码照相机品目十:投影机及显示屏3、暂未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品目:
  品目十一:服务器品目十二:打印机(品目四除外)品目十三: 模拟复印机品目十四: 扫描仪品目十五:显示器品目十六:UPS电源品目十七:网络路由器品目十八:交换机品目十九:碎纸机品目二十:防火墙品目二十一: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录音笔、U盘等)品目二十二:耗材品目二十三:空气调节设备品目二十四:小轿车品目二十五:商务车(含MPV)品目二十六:越野车(含SUV)品目二十七:客车品目二十八:中小型面包车品目二十九:钢琴品目三十:通用软件品目三十一:纸张4、凡纳入2013-2014年度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均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中标厂商及品目见附件,其中,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品目按中电湖南指数公布的最高限价执行,未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品目,其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及折扣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公布,请各采购单位在网站的协议供货栏目中下载。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2年。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供货制度要求实施采购。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1、协议供货项目申报。所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采购均应按程序申报采购计划。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非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采用书面申报。由不同供应商供货的品目应分别申报。
  、采购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产品,采购单位在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填选产品型号和预算金额时,需直接在产品型号和最高限价选项中填选申报。
  采购未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产品,上网选择协议供货栏目,查询所需产品型号,并按照选择产品的最高限价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询价。采购单位应在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型号中选定,并在公布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协议供货商,在采购产品中电湖南指数和协议供货公布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之下,与之进行价格协商,确认采购产品在当时当地为最低平均成交价格,并在协商价的基础上,形成协议供货合同价。
  (1)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范围的协议供货合同价≤经协商的最低平均成交价格≤中电湖南指数价格。
  (2)暂未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范围的协议供货合同价=经协商的最低平均成交价格×(1-协议供货折扣率)≤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价格及折扣率审核。采购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对拟签订的合同金额及折扣率进行审核,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有折扣的品目应严格执行网上公布的折扣率标准,审核人员应在协议供货合同上签署审核意见。
  、与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1)采购单位持我厅批复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直接与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没有提供经我厅批复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有权拒绝按照协议供货价供货。
  (2)采购单位与成交代理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1〕34号)要求,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未签订电子合同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不受理纸质合同备案申请,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可拒绝支付货款。
  、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并签字盖章。
  《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格式文件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
  四、协议供货的管理1、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范围办理采购计划的申报,采购单位未办理协议供货计划申报,而直接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我厅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各采购单位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注意核对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资质及协议供货范围,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也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设备及非中标型号设备。
  、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中电湖南指数和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发现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不认真履行协议供货承诺书承诺或合同要求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协议供货商的管理(1)协议供货中标厂商负责推荐合格的代理商,财政部门对其审核后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供采购人选择提供协议供货服务。
  (2)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和推荐的合格代理商必须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选择“供应商(厂商)注册”项注册登记,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视同自行放弃协议供货产品入围资格。
  (3)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对未纳入中电湖南指数价格监测的产品,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产品信息、折扣率、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每季度必须对本企业产品型号、最高限价进行一次更新和维护,及时删除市场上已停止销售的产品型号,确保协议供货采购产品的最高限价为市场最低平均成交价格。
  (4)各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应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遵守协议供货采购的相关规则,不得组织围标、串标或操控报备价格、内定中标供应商,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的行为,确保协议供货价格为当地的最低销售价格。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采购单位,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并予以网上通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2013-2014年度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及产品目录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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