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13]23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3-8
实施时间: 2013-3-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3月8日
  安徽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发展,规范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资金与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及报送季报、年度总结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评审等竞争性分配,以及根据因素法、项目建设情况等,实行切块分配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在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根据各地实际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地要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以及省财政厅、商务厅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支持重点和范围包括: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
  1、支持大众化早餐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连锁门店等;
  2、支持家政企业建设连锁门店、信息服务平台、家政人员培训等;
  3、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4、支持公益性菜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新建、升级改造以及直销菜点建设等;
  5、支持流通企业在城乡按标准建设直营便利店、连锁店。
  (二)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主要支持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等。
  (三)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主要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
  主要支持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一)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申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且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可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财政补助。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一般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制定具体项目申报通知,确定项目具体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标准和时间要求等;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合理组织项目申报。对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申报程序。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标准,在省商务厅、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采取切块和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县自行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并按文件规定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收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2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1个月内,按照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资金拨付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级财政、商务部门备案,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省级下达资金15日内将本市的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省财政厅、商务厅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县,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将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地方资金投入及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等。其中:
  预算执行进度评价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算执行序时进度要求。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安排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项目建设实施是否符合商务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等相关程序、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是否频繁调整、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进度要求实现相关效益目标、各地商务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和行业统计数据、是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
  地方资金投入评价专项资金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投入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评价各地财政和商务部门是否及时、完整报送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季报、工作总结等。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商务厅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季、年报格式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八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和当地实际制定各地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22]60号 2022/4/13
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88]61 1988/3/31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财建[2013]469号 2013/8/15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 财文字[1993]74 1994/1/1
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 财农字[1997]26 1997/11/4
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 财建[2016]659号 2016/8/2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 浙财建[2017]77 2017/6/27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 财预[2017]114号 2017/7/21
江苏专员办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 财驻苏监[2010] 2010/4/1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 冀财农[2012]1号 20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