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建[保]发[2013]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5
实施时间: 2013-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9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管理
  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采取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两种方式。全区各市县(含宁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的上述三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由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经当地发改委(局)立项批准,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涉及的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审核后的项目规模和数量下达。
  二、设计文本编制深度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参考《宁夏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参考图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选择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编制。按规定应招标的,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1500万元以上(含)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分两次审批;150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建设方案,既要达到初步设计编制深度要求,还要对项目建设政策依据、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管理及资金来源等提供相关内容。
  设计文本中要明确项目名称(或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总套数(包括每个保障性住房品种的总套数)、项目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审批附件材料
  项目上报审批时应提供项目选址、土地预审、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查报告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前置性文件资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协议文件。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邀请发改委、财政厅及相关专家进行项目审查,于每年一月开始至三月份结束。
  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住房建设标准,本着集约用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抗震安全的原则,既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要求,又能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困难的需求,在有限的套型面积内力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齐全,空间虽小布局合理,切实解决资源合理配置和方便退出管理等问题。让广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上安全放心的保障房。
  附件: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查时间安排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 皖价控[2011]19 2011/1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 内政发[2013]70 2013/7/2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赣府厅发[2013] 2013/5/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明细申 2014/8/1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 2014/9/1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11/1
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建金[2012]36号 2012/3/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 2012/6/26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南京市保障性住 宁政发[2010]18 2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