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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奖励办法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函[2013]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2-19
实施时间: 2013-2-1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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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按照参保职工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参保职工合理就医积极性,节约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佳木斯同江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奖励办法试点,现就相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城镇职工历年统筹基金支付与最高限额余额积累数额相结合,并确定与患大病时医保报销待遇挂钩的联动机制,使多年参保的职工在首次住院享受到报销比例和医保封顶线提高的奖励,实现职工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达到既促进参保职工节俭就医,节约医保基金支出,又保障首次住院的参保职工获得相应奖励的双重功效。
  二、试点内容
  对连续5年(含5年)未使用统筹基金的参保职工首次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0%;统筹基金报销封顶线可提高1—2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封顶线可提高50%。
  三、相关要求
  (一)佳木斯市人社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同江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奖励办法试点的指导,对相关试点政策要给予必要的把关,对涉及的资金及技术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同江市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谋划方案的制定。市人社局要会同财政局科学谋划试点相关政策,并在信息技术保障上给予支持;财政局要给予必要的启动资金保障,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做到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为下一步全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
  (三)同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奖励办法实施方案》形成后,经佳木斯市人社局、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备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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