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注协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会协[2013]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3-1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0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我会制定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办法已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2]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结合执业质量评分,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申报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 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 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 因故终止;
  (六) 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3月15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注协提交评价申请,省直事务所直接向省注协申报,同时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并上报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设区市注协负责对辖区内参加评价事务所的填列信息进行初审,并于3月31日前将参加评价事务所名单、初审情况上报省注协。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注协负责审核全省参加评价事务所的填列信息,并于5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事务所评价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执业质量进行评分。
  第十条 省注协、设区市注协在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事务所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得出评价结果,并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50名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领军人才指标、使用审计软件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执业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七项。
  (一) 业务收入指标,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评价当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三) 领军人才指标:是指事务所评价年度拥有的省级以上协会领军人才人数。
  (四) 使用审计软件指标:是指事务所运用审计软件开展业务的使用率。
  (五) 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以小型事务所评价表为基准,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领军人才指标、使用审计软件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六) 执业质量指标:是指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分。
  (七) 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领军人才得分+使用审计软件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执业质量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 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20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4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6
  (三) 领军人才指标得分=(该事务所领军人才得分/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领军人才得分平均值)×2
  (四) 使用审计软件指标得分=(该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得分/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得分平均值)×2
  (五) 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平均值)×40
  (六)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分/全部参与评价事务所执业质量得分平均值)×26
  (七)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10分;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事务所受到刑事处罚应减分值的50%计算。
  第十四条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经江西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江西境内分支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参与评价;江西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评价;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以总所名义统一参与评价。
  第十五条 原《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赣会协[2008]150号)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鲁会协[2013]8号 2013/1/18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2015年度重庆市评估机构综合 渝评协[2015]18 2015/8/28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皖注协[2023]47 2023/7/3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 津注协[2017]47 2017/5/4
关于上报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中评协办[2017] 2017/4/26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 2016/3/16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吉注协[2010]4号 2010/1/20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 粤注协[2014]79 2014/9/5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黑会协[2023]85 2023/12/25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陕会协[2017]6号 201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