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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住金字[2013]7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2-27
实施时间: 2013-2-27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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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分中心:
  为加强中心软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地减轻借款人负担,进一步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中心决定对市区内(不含双阳区)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调整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调整后为50万元。
  二、二手房贷款抵押物价值采取以内部估价为主、外部评估为补充的方式来认定。内部估价是指继续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抵押物进行价值认定的行为;外部评估是指经中心认可的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借款人的申请对贷款抵押物进行价值认定的行为。
  借款人认为内部估价明显低于抵押物市场价值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的,经中心同意,可以申请外部评估并自行承担评估费用。贷款抵押物的估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二手房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估价值(交易价格)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所购房屋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借款人家庭使用二手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
  房屋交易价格按本次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价格确定。
  四、二手房贷款的其他政策不变。
  请朝阳分中心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本次贷款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搞好工作协调,进一步强化业务基础工作,提高对外服务水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业务程序顺畅,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切实保证资金安全。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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