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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神农架林区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3]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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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神农架林区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神价费规[2011]17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现将神农架林区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神农架林区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松柏镇、木鱼镇35元/平方米,新华镇、红坪镇、阳日镇25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园(托人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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