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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3]2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19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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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考试机构向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含笔试和面试)。其中:
  1、笔试。纸质考试每科70元,机考每科100元(以上标准均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科20元),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
  2、面试。每人每次20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次15元),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收取费用。
  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考试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二、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其考试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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