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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成规[2013]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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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2月1日
  附件
  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进行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教育培养相关。
  第四条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没有正式营业的幼儿园,应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同一地域相同条件等因素测算成本,待正式营业后再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
  第六条 人员支出,指幼儿园支付给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支出),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福利费,指幼儿园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的福利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3%。
  (三)社会保险费,指幼儿园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按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其他人员支出,指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七条 公用支出,指幼儿园用于购买与教育保育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办公费,指幼儿园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二)水电费,指幼儿园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三)邮电费,指幼儿园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四)印刷费,指幼儿园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五)会议费,指幼儿园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六)培训费,指幼儿园教职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5%。
  (七)交通费,指幼儿园各类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八)差旅费,指幼儿园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随干部职工调动的家属旅费补助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九)招待费,指幼儿园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
  (十)维修费,指幼儿园支付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维修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但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十一)物业管理费,指幼儿园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物业管理及服务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十二)专用材料购置费,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育保育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幼儿图书、教育保育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消耗性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十三)财务费,指幼儿园为筹集教育保育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十四)劳务费,指幼儿园支付的评课费、翻译费、咨询费等,原则上据实核定。
  (十五)工会经费,指幼儿园按规定支出的工会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
  (十六)租赁费,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发生的房屋、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十七)清洁费,指幼儿园用于环境保洁的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
  (十八)其它公用支出,指幼儿园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必要支出。包括取暖费、审计费、诉讼费、安保费、法律顾问费、以及支付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出。其它公用支出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和其他公用支出)的15%据实核定。超过15%的部分,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应当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幼儿园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退(离)休费,指扣除退(离)休人员财政拨款外由幼儿园负担的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
  (二)医疗费,指扣除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和医保支付的费用外,由幼儿园支付给在职职工、退(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指幼儿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交纳的部分。计提基数按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超过规定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退(离)休人员活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保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不得一次性计入定价成本。幼儿园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教保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形成部分,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幼儿园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应按照《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残值率原则上按原值的3-5%确定。
  第十条 幼儿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平均幼儿人数,计算公式:
  幼儿总人数=(年初幼儿人数×8+年末幼儿人数×4)/12。
  寄宿制幼儿人数按全日制幼儿人数的1.5倍计算。
  第十一条 教职工总数,指幼儿园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与教育保育有关的后勤工作人员,以及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育保育任务的外聘教师或专家、劳务工等人员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离退休人员、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对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原则上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审批的编制人数核定。教职工总数如果高于单位定编人数或应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应核减超定编人数,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十二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幼儿园,政府补助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指定用于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十三条 幼儿园利用与教育保育活动相关的资产和人员举办兴趣班、特长班、以及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等其他经营活动的,应按其他业务收入净值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十四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幼儿教育保育无关的费用;
  (三)赞助、捐赠费用;
  (四)罚款、滞纳金、违约金;
  (五)幼儿在园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
  (六)向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计算公式。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总成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财政补助-其他业务收入净值
  幼儿人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总成本÷幼儿总人数
  第十六条 各类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从事学前教育和保育工作机构的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如实提供成本数据和成本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前未按本办法进行成本监审的,省物价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

相关附件:
幼儿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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