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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成规[2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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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2]205号)精神,我们对《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属我省范围内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中央定价的成本监审,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市、州、县物价局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凡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必须经同级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三、凡进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定价成本监审。
  四、未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同级物价局领导批准,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五、严格遵守“谁定价,谁监审,谁负责”的原则,按《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定价权限属哪一级的,由哪一级物价局负责成本监审。
  六、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对省管价格的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按“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要对委托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督查。市、州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负责审核并作出监审结论。否则,不能作为定、调价依据。
  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项目,涉及召开价格听证会的,由市、州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情况。
  七、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也可以进行定期监审。
  八、省物价局将根据价格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九、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6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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