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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资规[20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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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省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投资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及国有资本投资方向;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三)指导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和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主要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
  (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六)落实投资责任;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其中,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项投资额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对外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省出资企业章程或企业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议备案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界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企业投资活动的集体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载明会议议定事项和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会议及表达意见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意见情况。一次会议涉及多个投资事项的,应对各投资事项分别表决。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界定;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子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子企业的投资权限。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设立投资预审委员会,作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投资监管职责的参谋咨询机构,为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企业相关投资活动提供参考依据。
  投资预审委员会的工作按《省国资委投资预审委员会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每一单项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合资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资产总额、上一年经营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为主业投资项目,并且应当包括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指导内容包括: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指导。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当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
  (二)省国资委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若无不同意见,视为备案通过;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说明延期理由;
  (三)对于审核后需修改的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修正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属于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审议。审议的内容、方式及审议意见的反馈参照年度投资计划审议管理执行。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受理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和审核管理等分类监管办法。
  第十九条下列投资项目,由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主业投资项目;
  (二)企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已备案的投资项目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收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产权比例下降的;
  (四)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五)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六)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需由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企业还须将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程序如下:
  (一)对需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除了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书面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对有书面提示意见的项目,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书面意见,对投资项目内容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对于确需延长备案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三)对于企业需要省国资委批复后方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的备案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可回复书面备案意见。
  第二十一条下列投资项目,由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企业制度规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后仍继续投资的;
  (四)省国资委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对企业所上报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即企业承诺该投资项目经过了规范科学的论证和决策程序,能够达到预期投资效果。企业的承诺兑现情况将与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的业绩考核、综合绩效评价和职务任免挂钩。
  第二十二条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应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
  (三)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审核、备案需上报的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审核或备案的请示;
  (二)投资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拟签订的投资协议;
  (六)专家论证意见;
  (七)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八)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投资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五)实际投资额超过该项投资预计额10%以上的;
  (六)执行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省出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督察和纠错机制。省政府派出监事会应对所监督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全程监控,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风险警示或其他整改建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向能够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和研发水平的项目投资;鼓励和引导企业向有利于推动传统行业改造升级的领域投资;鼓励和引导企业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向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投资;鼓励和引导企业向具有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强、附加值高的知名品牌和新产品项目投资。
  对企业在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投入,省国资委将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适当的加分,或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企业员工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计成果大奖的,可给予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投机性期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等投资活动;严格限制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严格限制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第二十九条严禁对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投资;严禁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严禁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对外投资;严禁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严禁向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项目投资。
  第五章投资分析和后评价
  第三十条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本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应全面反映本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建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要进行分析,并明确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和项目决算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性地开展评价,并组织交流典型经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核或备案;
  (二)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三)上报时谎报、隐瞒重要情况;
  (四)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或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
  (六)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
  (七)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
  (八)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九)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将适当降低考核等次,扣减绩效薪酬,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股东代表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其它投资事项的审核意见。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省国资委对该董事、股东代表进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省国资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三十六条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投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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