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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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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四)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投资成本。
  (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五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决策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第三季度商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的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合理安排并公布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投向,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省直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省直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逾期将不受理或转下一年度统筹平衡。
  (二)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1.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重点;
  2.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投向;
  3.相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4.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5.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遴选的其他要求。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部分资金需求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分年度安排。
  第八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核确定和下达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省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对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要充分吸收专家和公众的科学合理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当事人。
  (三)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初步设计。
  (二)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估意见和专家建议进行批复。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以上或变更建设地点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按照鄂政发〔2005〕12号文件要求,视项目情况分别按照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要求完备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前期工作后,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一)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二)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扩权县(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扩权县(市)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三)中央投资项目申请配套资金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附相关文件:
  (一)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相关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7.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重大项目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意见整改情况说明;
  9.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专家或评估机构意见;
  10.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或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可适当简化。续建项目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意见,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有关规定,对应该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并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第五章 省直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直项目是指由省党政群机关及所属单位、军区、法院、检察院、武警部队、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级机关所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省直项目应更加突出规范、程序、标准意识。坚决防止重批示、轻程序,重申报、轻管理,重建设、轻标准现象发生;严禁以会议纪要、批示等代替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先建设、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直项目申报与实施除遵循前述有关规定外,还需遵照以下规定:
  (一)省直项目申请立项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需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建设方案进行把关,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项目建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同一省直单位需申报多个项目的,本单位内部要根据轻重缓急做好项目的遴选、排序和平衡工作,控制申报项目数量,由一级单位组织项目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三)省直项目须在完备基本建设程序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再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根据鄂政发〔2009〕56号文件规定,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省直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五)省直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加规模、提高标准。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省审计厅对项目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评审;如确有必要,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再进行概算调整。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或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进行审计的项目,须在省审计厅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报批、产权登记移交手续等。
  第二十六条 省直单位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军区、武警部队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且占项目批复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下,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且占项目批复总投资不足50%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所使用的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须按规定接受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和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同时,每年选择若干已竣工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稽察结果和后评价结论报告省政府。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稽察报告或后评价结论报告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改变内容、增加规模、提高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所引起的项目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依据事实和调查结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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