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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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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尊敬的纳税人: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请纳税人抓紧时间进行申报,务必按时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12年12月或201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应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3、汇总纳税总机构应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设立跨地区直属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应提供其直属项目部的经营情况和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92号,以下简称闽国税发[2011]92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榕国税发[2010]52号,以下简称榕国税发[2010]52号)文件对报送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请查阅执行)
  5、当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省局2012年1号公告)和闽国税发[2011]92号等文件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据材料,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
  6、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闽国税发[2011]92号和榕国税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时限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报送表格、有关资料、时间要求可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tax.gov.cn链接福州子站的“办税指南”中查阅或下载。)
  7、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时附送相关资料;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根据福建省国冢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第八条规定,原则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未能提供的,将确定为重点评估或检查对象:
  (1)汇总纳税总机构;
  (2)房地产企业;
  (3)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类型企业。
  10、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其他附表;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四、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办法
  1、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采用离线填写与在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的软件为《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易财税软件”),纳税人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中的“所得税操作手册  ”下载该软件的压缩文件。易财税软件的具体操作和使用的方法,纳税人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中下载。
  特别要注意,有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除了要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还要填写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报告表。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的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网上申报的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选择“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进行申报,具体可查看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中下载。
  3、超过申报期限和申报提交成功后需更正或补充申报的弥补方式
  对上述两种情况,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表逻辑审核,建议纳税人仍用易财税企业端软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成功后,拷出。xml格式文件,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申报,避免可能因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无法申报成功而造成多次往返申报。
  4、定期定额户的年度申报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在主管税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报送纸质申报表。
  (二)业务性质分类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属性分为:非汇总申报、全辖申报和本级申报三种模式。
  企业按下列规则选择网上申报的业务性质:
  1、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的14类行业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本级申报”业务属性进行纳税申报,并汇总填报本级(二级)及所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情况;
  2、其他跨省、市、县、区的总机构选择“全辖申报”业务属性进行纳税申报;
  3、其他企业选择系统自动带出的“非汇总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其他
  无论是否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应附送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表填写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易财税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后再进行申报。
  为避免网上申报数据拥堵,请广大纳税人尽早办理网上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特殊申报业务或未尽事宜,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一)注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和性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栏次内容时,企业应注意,只要发生相关业务,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要求填报本表第1列的“帐载金额”和第2列的“税收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的调整,年度申报口径说明相应作如下调整:
  1、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填表说明增加:填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
  2、附表十一“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3、 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填表说明增加:填报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项目亏损额(以正数填列)。
  (二)特殊申报事项:
  1、资产损失的申报
  ①清单申报。企业发生属于总局2011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根据总局2011第25号公告、省局2012年第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同时留存各项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证据资料备查;
  ②专项申报。企业发生属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按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③“总分”机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④资产损失的网上申报。
  对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纸质件),纳税服务厅人员应及时从上述模块人工录入(系统有提示)。
  2、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审批或事先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应按闽国税发[2011]92号、榕国税发[2010]52号文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履行申报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产损失。
  涉及的相关政策、表格,纳税人可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3、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福州市国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同时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申报征收—行业税源信息采集”报送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报表信息必须一致)。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度起执行,在相关规范性文件未下发前,为保证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的完整、准确性,使得房地产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正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同时增加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和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栏,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仍按原规定方法计算后填列。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当年发生将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则该部分结转的销售收入应同时减少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和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栏,出现小于0 的,以负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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