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3]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市并举”发展战略,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丽水聚集,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市区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领域,健全市区创业投资体系。
  第三条 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根据 “参股不控股”的出资原则,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 创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投基金规模首期为5000万元人民币,由市政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按2:1:2比例出资,以后年度根据创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六条 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创投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创投基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市区注册登记、帐证健全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的企业,扶持对象不得为无限责任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扶持。
  第八条 创投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丽水市区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2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15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初创企业及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丽水市区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且为非上市企业;
  (三)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8%以上;
  (四) 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第十条 创投基金重点投向丽水市区行政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材料、高端装备、信息产业、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工业设计等符合丽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第十一条 创投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立丽水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创投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创投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创投基金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审查批准基金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对创投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参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创投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筛选拟投资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企业;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三)管理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参股企业按协议规定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四)负责创投基金退出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五)监督检查创投基金合作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创投基金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设立独立的咨询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拟扶持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咨询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八条 咨询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拟投资合作企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投资退出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管委会和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基金管理等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五章 阶段参股
  第十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根据约定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丽水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创投基金阶段参股。
  第二十一条 创投基金阶段参股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创投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于丽水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六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投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初创企业进行的跟进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第二十四条 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现金投资的初创企业及市政府决定的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创投基金跟进投资。
  第二十五条 创投基金跟进投资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跟进投资的初创企业及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创投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被跟进投资的初创企业及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的企业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投资协议进行生产经营;
  (二)不得长期转借或投资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三)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创投基金退出,如需退出应提前告知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创投基金参股期限届满后按协议规定推出,如遇特殊情况可中止退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中止退出: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创投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出现企业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上市、破产、解散等情形之一;
  (三)被投资企业存在违反协议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创投基金退出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条 退出流程。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提出退出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退出投资相关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申报资料
  第三十一条 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需要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阶段参股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
  1.创投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募资计划、投资策略、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等基本情况;
  3.创投企业有关诉讼、担保、其他或有风险事项说明及相关文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5.创投企业投资业绩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收益/亏损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跟进投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创投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4.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或市政府重点扶持相关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申报流程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根据辖区管理原则,拟投资企业由辖区经信部门提名。
  第三十三条 前期调查。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对拟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组织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决策。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将申报资料、前期调查情况及评估意见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按照一人一票原则民主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列为合作对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示。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将拟投资企业项目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一周。对公示中反映存在问题的企业投资项目,将核实资料报管委会重新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办理投资相关手续,并根据投资协议及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应根据投资协议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应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被投资企业每季度末向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每年度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创投基金运行情况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创投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创投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财企[2014]22 2014/12/9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 2019/11/1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上证发[2018]9号 2018/3/2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准备工作 2023/3/24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 发改财金规[201 2019/10/19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私 沪国资委评估[2 2022/7/1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8/6/2
关于开展2021年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相关 2021/3/11
关于宁波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