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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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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浙卫便函〔2012〕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均已包括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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