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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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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资金(以下简称援青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援青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援青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援青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定规模,总量控制。我省每年筹措的援青资金总量由财政部核定或由我省根据财政部授权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援青项目应当根据援青资金总量予以安排,投资规模不得超过浙江省可用援青资金总量。
  (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省财政负责筹措援青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国库调拨,专款专用。援青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青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 援青资金的筹措
  第四条 浙江省承担的援青资金由省财政分年筹措。
  第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援青资金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规定程序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援青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省财政厅要结合筹资任务和管理方式,将援青资金纳入省政府预算范围。根据支出用途、范围和标准等,确定援青支出预算,编制援青资金计划,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援青资金计划应当按照对口援青规划的安排和要求编列,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受援地区民生,包括改善受援地居民基本生活、支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培养人才等方面。
  第八条 援青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援青规划的项目。
  第九条 援青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人工和材料价格变动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应当按照资金计划编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列入援青资金计划的项目如获中央财政、青海省财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资金补助的,援青资金按规定程序调整后,可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援青项目。
  第四章 援青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援青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青海省财政厅。其中,每年3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青资金总量的50%,7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青资金剩余的50%。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青海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援青资金转拨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援青指挥部)应当按照年度援青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和实施进度,分批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申领援青资金。
  第十三条 省援青指挥部申领的援青资金应当根据需要拨付至项目单位或最终收款人。
  第五章 援青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属基本建设的援青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青指挥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核定。核定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青指挥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核定。核定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青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省援青指挥部实施的全额投资援青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青指挥部编制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决算批复后资产交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有关部门。
  (二)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有关部门实施的全额投资援青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经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青指挥部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浙江省给予资金适当补助的援青项目,其补助金额根据援青资金计划确定,其竣工财务决算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批复后,抄送省援青指挥部备案,并由省援青指挥部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青项目,财务决算由省援青指挥部编制工作报告和开支清单,经审计后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省援青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援青资金中列支。
  省援青指挥部应本着节俭和必需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省援青指挥部的资产管理参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省援青指挥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援青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援青指挥部应当制订援青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批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援青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省援青指挥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援青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及时掌握援青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援青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青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对口支援青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口援青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截留、侵占、挪用援青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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