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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社险管[2013]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1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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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及核对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年检时间
  (一)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20日,到其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以及基础信息采集核对等手续。
  (二)具体时间安排:参保人数为11人至20人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4月20日;参保人数为21人至100人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5月20日;10人以下和101人以上的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6月20日。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2012年度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指在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和留用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二)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2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单位,其职工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四)用人单位使用的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派遣(代理)的人员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帐,收入台帐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以确定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南京市2013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上签名,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确认表;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用公示或其它的方式予以告知。
  三、申报、年检方式及程序
  (一)2013年,我市用人单位获取申报资料原则上通过网站下载。已办理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注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网站下载《花名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未办理过网站注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到市、区经办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后直接登录网站下载《花名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网站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U盘至市、区经办机构拷盘、领取申报资料。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或柜面进行申报、年检。
  1、网上申报、年检
  (1)实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流程完成网上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见附件1)后,应及时将《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市、区经办机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确认或换证等手续,资料报送时间截止7月31日。
  (2)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柜面申报、年检
  (1)实行柜面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携带U盘及相关资料至市、区经办机构进行年检、申报。
  (2)到柜面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先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项目中的单位地址、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逐一进行核对并自行修改,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报送《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见附件4)。《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新证换领手续。年检完成后,办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3)市、区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无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至市、区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一般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应按规定填报《年检表》、《花名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反映单位2012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意一项(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审计报告》;
  (2)“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3、纸质或电子式职工工资收入台帐(见附件5);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如有扣减因素需填写,见附件6);
  5、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二)使用劳务派遣及代理人员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见附件7,该表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并须经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
  (三)被授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只需填报《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年检表》、《花名册》、《申报表》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复印件),不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经办机构按简易审核程序办理。
  (四)参加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除需提供《年检表》、《花名册》、《申报表》,只需再提供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与核对
  (一)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在申报2013年度缴费基数时,为保证基础信息准确性,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核对并修改。
  (二)基础信息有空缺的需逐项采集并填写,不得为空,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至少填写一项。
  (三)今后参保人员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或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修改,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和相关信息的接收。
  (四)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市、区经办机构柜台办理信息变更。
  六、其他事项
  (一)每月最后一天半为关门结算期,不办理申报和年检等项工作。
  (二)采用网上、柜面方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录入《花名册》时请勿调整表中各列的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无需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经办机构将通过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直接采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仍然按文件要求申报该部分人员的缴费基数。
  (四)外国人、港澳台在宁从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五)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六)用人单位以2012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3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职工,视为2013年度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可在经办机构柜面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2013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3年度的缴费基数。
  (七)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八)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自2013年7月起每月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对2013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九)对未按时申报、网上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以及存在瞒报、少报行为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十)2013年7月1日后,已办理网上注册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或下载2013年度缴费基数。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2、《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4、《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5、《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
  7、《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8、南京市、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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