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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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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 资委
  2012年12月28日
  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范围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考核评比方法
  (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 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第五条 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机构15分:机构建设、领导重视两个部分各8分。
  1、机构建设8分。省属企业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和相对独立内部审计机构,8分。企业未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内审机构,而是由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扣4分;企业没有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不得分。
  2、领导重视7分。其中:分管领导3分,定期听取汇报2分,签署审计意见书2分。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分管内部审计,3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2)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有相关会议记录,2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3)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签署审计意见书,2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基础建设25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职业道德规范、审计档案管理五个部分各5分。
  1、制度建设5分,其中内部审计制度健全3分,职责明确2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以文件为依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审计工作和管理制度;
  (2)财务收支审计制度;
  (3)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4)效益审计制度;
  (5)其他专项审计制度。
  2、队伍建设5分,其中配备有相应数量且具有岗位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4分,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或参加一次专项业务理论技术培训1分。
  人员配备以实有人数为准,对应不同机构设置标准如下:
  (1)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专职3人以上;
  (2)相对独立的内审机构应有专职2人以上;
  (3)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3、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和信息化管理,5分。计算机辅助审计应附有相应的计算机审计工作记录和底稿。
  4、审计人员认真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规范审计行为,5分。执行不到位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5、审计档案管理符合审计署、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5分。经抽查不符合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审计工作质量20分,五个部分各4分。
  1、内部审计工作列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4分。未列入的,不得分。
  2、按时完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4分。未完成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程序规范,手续完备,4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4、审计建议得到企业肯定,提出建议被采纳的比例达70%以上,无技术性差错和疏忽,4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5、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企业重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80%以上的,4分。达不到要求,每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四)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40分。
  1、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分。(1)报送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内容全面,10分。内容不全面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未按时报送的,迟到一天扣0.5分,最多扣5分。(2)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5分。未按时报送的,迟到一天扣0.5分,扣完为止。(3)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情况,5分。应报未报一经发现,扣5分。
  2、内部审计年度统计报表报送情况10分。报送《内部审计年度统计报表》纸制及电子文档,各项指标按要求填列,与年度工作总结中有关数据勾稽关系一致。未按填报说明要求填报的,漏、错一项扣0.5分,最多扣5分;未按时报送的,迟到一天扣0.5分,最多扣5分。
  3、备案制度执行情况5分。报送本年度集团领导层兼任子企业负责人、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上的子企业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5分。应报未报一经发现,扣5分。
  4、积极参加省国资委召开的会议、培训等活动情况5分。未按要求参加的,一次扣2.5分。
  第六条 个人考核评议标准
  (一)所在单位考核评比得分不低于当年平均分;
  (二)热爱内部审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踏实、认真,按时保质地完成内部审计各项工作;
  (四)积极与省国资委沟通,及时反馈情况,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
  (五)负责或具体从事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一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评选出的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考核评比排名后两名的单位将约谈,连续两年排后两名的单位,予以通报等方式警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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