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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参与201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科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1
实施时间: 2013-2-2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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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参与201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企业委托,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提交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三、中介机构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和以下证明材料:
  (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见附件2);
  (四)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随书面材料提交附件1、2电子版(光盘或U盘拷贝)。
  四、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备案材料地点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周    五:上午9:00-11:00, 下午1:00-3:00
  联系电话:64874561
  五、备案结果公布
  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www.bjkw.gov.cn)、北京市财政局(www.bjcz.gov.cn)、北京市国家税务局(www.bjsat.gov.cn)、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等部门的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可自行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专项审计业务。
  六、其他事项
  参与201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备案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中介机构备案表
  附件2: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中介机构备案表.doc    
附件2: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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