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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设[2013]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2-27
实施时间: 2013-2-2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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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外省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7日
  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外省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省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吉林省,持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二条 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接设计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设计招投标业务和开展施工图业务。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审。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备案审核、备案审定和信息统一发布及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辖区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现场踏查和市场行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备案应具备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应符合设计资质规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四)从事设计人员应为备案企业在籍职工。
  (五)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招标公告中项目规模等相关要求。
  (六)设计收费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定。
  第五条 外省设计企业进行备案初审、终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书面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标明目录、页码)。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jst.jl.gov.cn)“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填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同时提供相应纸质材料。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印章。
  (二)外省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的出省证明。
  (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直接发包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对该企业在我省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项目负责人、工程设计执业注册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设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注册与非注册设计技术人员本人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场提交手写签名确认单。
  (九)工程设计人员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在我省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明、租借协议等)及必要的技术装备。
  (十一)对直接开展施工图业务的,设计企业提供设计合同及收费证明、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设计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初审时限为8个工作日,终审时限为12个工作日。对于参与设计招投标而急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可适当简化备案程序。对于一年内参与多个设计项目的同一批设计人员,只需履行一次现场确认程序。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外省企业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承担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外省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九条 外省企业的设计质量由独立法人单位负责。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独立法人单位的行政章、出图专用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本人手写签字或签章。施工图文件的签字人员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参加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相应专业的施工图文件上本人手写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外省企业注册人员、非注册技术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我省气候条件、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学习掌握我省设计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和图集。
  第十一条 外省企业在我省开展施工图业务的,企业应先报送图纸目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选部分图纸检查备案。
  第十二条 外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加入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入省协会的外省会员单位,其技术人员、注册师可参加我省组织的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记入必修课、选修课学时;可依据我省建筑方案设计机构备案制度要求,成立建筑方案设计机构,享受优惠政策;可参加我省组织的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评选、评比;享受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包括材料审核、网上信息核验、信息上传等)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外省企业进入本地区备案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外省企业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出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并认真核对注册人员、非注册技术人员签名、印章。未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外省企业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见证下,当面向外省企业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反馈审查意见,外省企业各专业技术人员须分别在审查意见上本人手写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履行备案手续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设计文件质量以及设计收费等市场行为进行实地检查,对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及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不良记录的,一年内不得进入我省承揽业务,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累计两次,清出我省设计市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核实,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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