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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7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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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取消和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省11项)的基础上,我省另行取消和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
  (一)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且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危房鉴定费(国家公布取消的名称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外事部门的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费用)、户口迁移证件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件收取的费用),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
  1.取消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加快费。
  2.免征公安部门的船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船舶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收取的工本费)。
  二、明确以下相关事项
  1.关于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问题。国家取消了财政部中央本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省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暂不取消,各地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取消。
  2.关于退费与补交问题。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政和服务等行为,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已提前预收的,应退还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
  三、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全额予以保障,确保其工作正常平稳开展。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综〔2012〕97号文件、本通知以及近期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项目取消、取缔、免征、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规定期限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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