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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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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仍然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各报表说明。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cpa.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各事务所在网上报备的同时,将书面报备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9室,邮编210024)。会计处根据事务所提供的书面报备材料进行网上报备确认。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证券资格事务所除向省财政厅报备前述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6号)。
  三、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本所的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四、事务所要保质保量地做好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附表可以从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事指南与下载”、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
  六、请各事务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年度报备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网上报备易造成网络拥挤,建议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范德勤。
  联系电话:025—83633204。
  附件: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附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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