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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豫财库[2013]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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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库〔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乡财县管的各乡镇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未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由县级财政部门比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一、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大意义
  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在各地领导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规范了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增强了乡镇财政活力,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财政资金管理上仍存在账户设置过多、管理松散、电子化程度低、手工记账等问题。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基层财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和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对规范和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各级财政监管责任不变"的基础上,统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资金收付方式。
  (一)账户设置
  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统一由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负责,并分乡镇进行核算;对于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未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总预算会计业务可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办理,但账户应由县级国库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对于人员较少、财务会计力量薄弱的乡镇预算单位,可暂不设单位会计,由乡镇财政所或其他机构代理。
  乡镇财政及预算单位不得在金融机构另行设立账户,除乡镇只保留1个实行分账核算的"村账乡代理"账户外,乡镇财政原有实有资金账户全部移交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预算单位原有实有资金账户全部撤销。县级乡财县管机构不再办理原承办的乡镇预算单位资金拨付业务,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全部移交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设置以下账户:
  1.乡镇预算往来资金账户。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按乡镇分账核算,反映乡镇预算资金与县级财政资金的往来活动,并分别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往来资金依据汇总各乡镇年初预算、上级追加专项及执行中的调整预算进行调拨,同时取消原各乡镇预算往来资金账户资金调拨渠道。
  2.乡镇其他资金账户。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按乡镇分预算单位分资金类别核算,反映除乡镇预算资金以外的各项资金活动(含预算单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往来资金等),并分别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乡镇收入汇缴专户。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按乡镇分账核算,反映乡镇应缴预算收入的归集和缴库活动;具备条件的,可在县级非税收入归集户中按乡镇分账核算。
  4.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经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县级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乡镇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性质,分别与乡镇预算往来资金账户或乡镇其他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5.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乡镇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乡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性质,分别与乡镇预算往来资金账户或乡镇其他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有独立核算条件的乡镇预算单位可单独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乡镇财政所代管。
  6.涉农资金财政专户。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按县本级、乡镇分惠农资金项目核算,用于承接从县级以上财政补助的惠农补贴资金,包括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的各类银行账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变更工作。
  (二)指标管理
  1.乡镇预算资金指标管理
  预算控制数。在乡镇当年预算未经本级人大会审批通过前,由乡镇财政所按本乡镇上年同期预算执行数,于上年12月10日前提出本乡镇分单位、分科目的当年预算控制数,分别上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和国库管理机构,并录入乡镇总指标,同时县级财政以纸质方式通知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尚不具备编制预算条件的乡镇财政,可由县级财政统一代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预算指标。
  年初预算。乡镇当年预算经本级人大会审批通过后,乡镇财政所在15日内按要求分解到乡镇所属预算单位,并分别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和国库管理机构备案,有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的,要同时抄送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县级财政据此调整乡镇年度预算支出总指标及单位指标信息。
  预算追加(减)。乡镇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时,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须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给乡镇,乡镇财政所分解落实后,分别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和国库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县级财政归口业务管理机构或乡财县管机构,县级财政据此更新乡镇总指标及单位指标。
  调整预算。乡镇经法定程序调整的预算,须及时分别上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和国库管理机构备案;有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的,要同时抄送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根据调整预算数,及时调整乡镇年度预算支出指标,同时更新乡镇总指标及单位指标信息。
  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乡镇的资金调度管理,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切实保障基层财政资金周转和用款单位支出需要,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可通过对乡镇财政超调、预拨等方式予以支持。
  2.乡镇其他资金指标管理
  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乡镇预算单位缴入乡镇其他资金账户的预算单位往来等资金余额,分乡镇下达乡镇预算单位总指标;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所可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总指标录入单位指标。
  (三)收入收缴和资金支付
  l.收缴方式。乡镇财政收入在当地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缴纳。乡镇各单位将应缴的财政收入及单位往来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乡镇其他资金账户,缴款单上必须注明缴款单位代码及资金性质代码。乡镇预算单位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由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不同级次及时缴库。严禁坐收坐支,更不得直接转换成单位其它资金指标。
  2.计划管理。乡镇预算单位或乡镇财政所根据各类资金的预算指标,申报用款计划,通过网络报送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通过网络报送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代理编制用款计划。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库款结余或乡镇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结余情况确定下达用款计划数额。
  各类惠农补贴,包括"一卡通"资金用款计划,按照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上报的资金发放数,由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编用款计划,乡镇财政所不再重复编制该用款计划。
  3.支付方式。乡镇财政资金按照先预算后支付的原则,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对个人的补助支出以及集中采购的购买支出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等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直接支付一般流程。乡镇预算单位的会计或代理会计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经乡镇领导签批的支付申请书,网上提交直接支付申请,县级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开具直接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有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的,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应先报送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复审。
  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支付,由乡镇财政所根据下达的用款计划.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点击后自动生成直接支付申请,县级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汇总数据审核后办理直接支付。有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的,县级财政乡财县管机构应对乡镇财政所网上提交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同意后进行汇总,县级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汇总数据办理直接支付。
  授权支付一般流程。乡镇预算单位用款时,乡镇预算单位的会计或代理会计填写支付申请书送乡镇财政所。单位会计或乡镇财政所代理会计开具授权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乡镇预算往来资金账户或乡镇其他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推进县乡联网。借助县乡网络平台,将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网络延伸到乡镇,实现县乡财政部门、县乡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及清算银行之间联网;运用全省统一的预算执行系统和应用支撑平台,实现乡镇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收入收缴、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等网上运行、网上监督。乡镇各类财政业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研发的"河南省预算执行信息系统"标准版本。
  (二)选择代理银行。本着安全、方便、快捷和技术支撑能力强、物理网点全覆盖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择优选定1-3家银行金融机构代理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
  (三)清理乡镇财务。各乡镇要抓紧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债权债务和各种收费票据;分别与县级财政部门、乡镇预算单位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及时移交乡镇总预算会计账户和乡镇预算单位结算账户,建立账务。县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科学合理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部署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四)强化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按照基层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库集中收付相关要求,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逐步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提升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充实人员力量。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豫财库〔2012〕7号),不断充实国库管理机构及乡镇财政管理人员力量,其中国库管理机构不得少于4人;要切实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改善办公条件;要高度重视队伍培养,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乡镇财政资金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提供有力保障。
  四、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实施计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解决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财政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要严格执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各项规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困难,排除障碍,形成合力;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指导监督,有效促进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库〔2012〕59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1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银行的监控,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执法检查。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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