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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函[2013]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9
实施时间: 2013-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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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驻乌单位,新疆军区联勤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继续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2012年度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集中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单位范围
  1.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
  2.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驻乌单位及新疆军区联勤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3.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在自治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交通系统(含公路、铁路、民航)各施工企业。
  二、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3.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参加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0.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三、各用人单位自2013年1月14日至3月31日,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平南路办公区四楼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137号,七中左斜对面)进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年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A4纸打印);
  3.2012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A4纸打印);
  4.全员劳动合同文本、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全年原始凭证,任意抽查3个月的);
  5.201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清单原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6.2012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打印件各一份,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式样同去年);
  7.职业技能资格证持证情况;
  8.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9.2012年度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考勤表、请休假报批手续、登记表、工时制度及批复文件等资料;
  10.使用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缴纳社保凭证;
  11.2011年度年审审查表。
  四、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尤其是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2012年度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
  五、对2013年3月31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的单位,以及拒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联 系 人:卜译宣 刘娜
  联系电话:0991—8875759 2616221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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