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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3]1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1-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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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付费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新医改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提升医保质量,充分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证。各统筹地区要从2013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推开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总额控制目标,并细化到定点协议中去。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要坚持综合施治,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要使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更科学更合理。各统筹地区开展单病种付费应不少于20个病种。
  四、坚持付费总额控制与对定点单位的日常监督并重的原则,通过强化日常监督促进总额控制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医保管理调节监管的多项功能,用好管好医保基金,保障基金安全。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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