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接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新人社函[2013]5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2-17
实施时间: 2013-2-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区外各有关高校:
  首先感谢多年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便于区外高校毕业生能够顺利办理进疆、返疆就业手续,加强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接收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区外高校新疆生源返疆毕业生、区外高校非新疆生源来疆就业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毕业生派遣接收
  1.凡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区外高校毕业生,请务必派往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凡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外落实就业单位仍需派回新疆的,请直接派到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
  2.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区分师范类、非师范类毕业生和研究生),请直接派到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就业单位的区外高校毕业生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兵团生源高校毕业生,一律派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
  4.区外高校在新疆招收的定向生务必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派回原定向单位或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毕业生本人要求改变就业去向的,需经原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区外高校在新疆招收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毕业生派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见附件1)。
  二、毕业生报到
  1.凡在我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时需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如需转派到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派往用人单位。
  2. 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到时需携带《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3.凡在区外落实就业单位的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派回新疆的毕业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4.定向毕业生按照定向培养单位要求报到;“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毕业生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报到(见附件1)。
  5.毕业生到我区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交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就业、未就业报到登记,是充分享受新疆就业优惠政策措施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区外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三、毕业生档案转递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高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和档案邮寄地址(见附件2)做好毕业生档案转寄工作,我区各级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
  2.凡在我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到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到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属兵团范围的高校毕业生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兵团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一律转递到兵团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见附件2)。
  3. 凡新疆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外落实就业单位不能接收档案的,可视情况将档案转递到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区外高校在新疆招收的定向生,档案转递到原定向单位或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毕业生的档案转递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
  4.高校毕业生在各地州市毕业生档案接收部门领取档案材料时,必须提供《报到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用人单位调档函。如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等资料并交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如需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托管档案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档案的函后,方可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四、其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为新疆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为统筹协调做好新疆高校毕业生报到派遣和档案管理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高校按照此函所明确的有关事宜进行派遣和档案转递。
  2.新疆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跨区就业的,无需经我区出具同意跨区就业的函件,各有关高校可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相关派遣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3.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我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区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高校协助将此函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告知高校毕业生。对2013年以后的毕业生,如无新的变化,仍按此函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发函。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市及兵团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市及兵团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2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 豫人社就业[201 2012/4/28
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5] 2015/2/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沪财教[2014]80 2014/1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宁政办发[2013] 2013/7/1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鄂人社发[2014] 2014/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函[2013] 2013/2/2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津人社局发[201 2013/6/1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 赣地税发[2013] 2013/7/12
关于支持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工信部企业函[2 2016/6/8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2013]14 20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