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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成本[2013]32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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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自治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守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3日
  自治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守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忠于职守。
  第三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成本监审规定,遵守监审工作规程,自觉接受上级成本调查机构的指导和督查,不越权监审、违规监审。
  第四条 每项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全面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要求所有价格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过价格成本监审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监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直系亲属在被监审单位工作的、有其他关系影响公平、公正监审的价格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被监审单位盖章确认的成本资料,并严守被监审单位的商业机密,成本监审有关资料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相关人员不得泄漏经营者商业秘密。
  第七条 价格成本监审单位要做好价格成本监审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妥善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成本监审报告和相关原始成本资料,以备查验。
  第八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公务活动的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接受、不索取经营者的财物,不以权谋私,保证成本监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九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如有违反本守则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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