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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能价[2013]57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2-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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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中石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兵团石油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9065元/吨提高为9365元/吨;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8370元/吨提高为8660元/吨。根据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和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汽、柴油非标准品的最高批发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汽油和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地应按通知要求,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自治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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