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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7
实施时间: 2013-3-1
失效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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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2〕3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监测、调查或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等,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费用。
  二、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原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9〕鲁环监字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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