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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13]123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2-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27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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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基地)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发局),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更好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平台的作用,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市财发[2013]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贷款担保补贴机构条件
  (一)申请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
  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贷款担保的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
  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当年新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额1000万元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2%。
  6、平均年担保费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上的担保项目不予补贴。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9、在申报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申请担保补贴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再担保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且贷款担保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
  4、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6、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7、在申报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贷款担保补贴业务的条件
  (一)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且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内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三)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担保余额在1500万元以内。
  (四)贷款担保收费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不予补贴。
  三、担保机构申报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担保补贴申请书;
  (二)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2012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四)申请贷款担保补贴业务统计计算明细数据;
  (五)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证明;
  (六)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关系证明;
  (七)融资担保行业资格认定证明;
  (八)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申报补贴的贷款担保企业划型真实性的承诺函;
  (九)再担保业务要提交与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协议和再担保项目备案表。
  四、补贴政策及标准
  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额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对担保机构为我市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对符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所承担的风险比例给予补贴。
  对国家限制发展行业的贷款担保业务不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担保机构收到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补贴标准:凡单户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所承担的风险比例给予补贴。
  五、 补贴额的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中型企业补贴金额=∑(年内中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0.5%)
  小型企业补贴金额=∑(年内小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1%)
  微型企业补贴金额=∑(年内微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1.5%)
  再担保业务补贴=∑(中型企业补贴金+小型企业补贴金额+微型企业补贴金额)×所承担的风险比例
  〔注:担保责任不足30天的不予计算。〕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
  六、 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开发区、基地)所属符合申报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基地)财政局会同中小企业局(经发局)初审后,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1份(附表同时上报电子文档,邮箱:87279717@),省属和市属信用担保机构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凡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请各信用担保机构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专项检查。
  (三)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凡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划型不实的,将取消该担保机构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联系人:市财政局企业处薛存财  电话:87280488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服务处康为 电话:86788977
  附件:1.2013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业务补贴资金申报表(表1)
  2.2013年申报担保补贴贷款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表2)
  3.西安市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表3)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25日

相关附件:
申报2013年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的通知文件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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