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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8
实施时间: 2013-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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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2009]费字16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收费年审工作成效,及时发现各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年的收费年审工作采取交叉年审、集中年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省物价局确定为交叉年审的单位和内容外,各地还要对其余的收费单位和交叉年审未审验的内容进行上门年审或集中年审。
  二、工作内容
  收费年审主要审查收费单位本年度收费政策(如收费标准、资金、票据、公示)执行情况;采取交叉年审和上门年审的,除要审查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外,还要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将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和结余情况,对教育部门实施交叉年审和上门年审时还需审查代办费、幼儿园伙食费的结算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收费年审的相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并在2013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12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二)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收费年审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还应于5月30日前,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系统汇总上报本辖区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
  (三)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在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
  可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收费单位的收费年审情况,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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