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省海洋技术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闽海渔函〔2012〕24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414号)精神,经研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等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等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课时组织培训。若培训课时不足,培训单位要将未完成的课时,按相对应的培训课程的平均课时费退还培训费。
  三、培训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实际价格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发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四、实验(习)操作培训、考试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受训人员、考生自备。
  五、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考试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培训考试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金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收入适用税目的批复 浙地税一[1995] 1995/6/2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 吉财会[2013]21 2013/4/2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费[2012]11 2012/5/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 陕地税发[2005] 2005/12/3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 吉人社函字[201 2012/5/2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 鲁地税函[1999] 1999/3/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监督干部培训收费征收营业税问 浙地税一[2000] 2000/9/29
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4]53号 2005/1/1
关于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全国培训方案》的 2006/7/1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鲁价费发[2013] 201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