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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2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3-1
失效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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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省 物 价 局
  2013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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