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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4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3-1
失效时间: 2014-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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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重新核定福建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的函》(闽经贸函计财[2010]1010号)悉。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委下属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CA公司”)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福建CA公司为用户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可以收取电子认证服务费。电子认证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电子认证服务费不含介质费。介质费可由福建CA公司按实际成本自行确定。福建CA公司不得收取开户费,也不得按数字证书不同应用项目累加收费。
  三、福建CA公司法人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年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0元/户。
  四、福建CA公司要按照“一次收费、普遍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备的认证服务交付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评价等制度,积极推广认证技术应用,加强电子认证和密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网上审批、网上年检、网上报税及其他应用业务,确保服务标准不降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在行业应用中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五、福建CA公司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购买电子认证服务,强行收取服务费用。
  六、福建CA公司应及时到我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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