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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法[201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2-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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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8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举措、督促落实等方面周密筹划、踏实推进,形成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督察内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局有关处室应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税收政策研究、解释、落实、督促等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本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联合上报批准后,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克服困难
  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特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符合税法条件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做好落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继续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三、推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措施到位
  围绕进一步做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主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为契机,做到宣传辅导、征管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各项措施到位。
  宣传辅导到位。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校(课堂)、互动参与平台、短信平台、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或方式,扩大政策知晓面,加强宣传小型微型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统计监测,找准宣传着力点,对小型微型企业主动开展政策辅导,使小型微型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切实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
  征管服务到位。对本市范围内部分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对于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督促检查到位。各单位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分析等多种途径,查找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上存在的不足,开展执法督察,提出改进建议,实现整改提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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