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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投资[2013]4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20
实施时间: 2013-2-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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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1年以前(含2011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其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四)资格重新确认。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2)。
  3、资格申请书(附件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10年、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六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或者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仅申请资格延续的机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6、未受处罚声明(附件6)。如果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7)。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8)。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9)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社保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全部人员现状的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2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4、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0)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册招标师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件11)及其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12)。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13)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附件14)。
  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附件15、16、17,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及其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同时,申请单位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电子文件填写和扫描件上传,需要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完成。
  (二)需要同时填报电子文档和提供纸质文本的相关内容,纸质文本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打印,确保保持一致。
  (三)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5或附件17 ;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6或附件17。
  (四)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且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区,经初审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该地区的机构可以不提交评标专家库情况册。申请单位可在申报前向初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五)机构的文本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八)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九)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一)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单位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报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的招标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的内容。
  (二)各申请单位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附件15、附件16或附件17所列项目次序,上传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评标报告(其中专家签字部分应上传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四)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无需提交招标业绩情况。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在2013年5月6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每家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对每家申报机构的初审意见表(附件18)。初审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每家申报机构的初审意见表应在初审机关盖章后,放在该机构文本材料的首页。初审机关还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形成本地区的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9),作为本地区初审意见的附件。
  (三)初审机关应于2013年6月6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申报材料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西区三层313室,邮编:100142。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报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资格申请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报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不接受的,将不授予资格或撤销其原有资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三)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88485011,010—68502511。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资格申请承诺函
  3、资格申请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6、未受处罚声明
  7、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8、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9、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10、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11、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
  12、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13、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14、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15、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
  16、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
  17、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
  18、初审意见表
  19、初审意见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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