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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对二〇一二年度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函[2013]1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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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劳动监察管辖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为了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用人单位的全面贯彻执行,现就用人单位报送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年检自查工作情况备案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省级各部门所属用人单位;
  2、省国资委监管的用人单位;
  3、部队驻陕用人单位;
  4、中央驻陕用人单位。
  二、自查事项:
  1. 制定内部人力资源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
  2. 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
  3. 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4. 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 遵守工作时间和带薪年休假等各类休假规定的情况;
  6. 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执行陕西省2012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情况;
  9. 遵守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三、周密安排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自查内容,在2013年3月至4月期间,依据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对本单位2012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开展自查工作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省级各部门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大型企业集团要对所属用人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的自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安排;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安排好市、县(区)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
  四、报送资料
  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对2012年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写出书面评估报告(附件1),填写《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年检自查登记表》(附件2),连同附件3规定的资料在2013年5月至6月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备案。
  从2006年开始,省厅已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陕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陕劳社发〔2005〕113号)的规定,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认定制度。各用人单位在自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本单位具备了陕西省A级和B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的评定标准,可在报送年检自查情况备案资料时,一并自愿申报A级和B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
  被国家、本省表彰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省厅认定的A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可不报送自查备案资料。
  五、注意事项
  实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年检自查情况备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年检自查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劳动工资、人事等)和社会保险工作机构要确定专人具体承办,在规定的时间向省厅劳动监察局报送自查情况备案资料。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逾期不报送自查情况备案资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不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凡在省级劳动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参加所在市、县(区)的年度检查和其他检查。对越权检查行为用人单位应按《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88号京西大厦B座3楼
  电话:029-87421653 联系人: 田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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